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企业文化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21) ---- 劳动合同续签,注意这5个坑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21&id=40585) |
-- 作者:wmxhr0219 -- 发布时间:2023-6-8 10:44:01 -- 劳动合同续签,注意这5个坑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不过,在现实情况中,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和做法。 1、误区一:劳动关系延续等于“续签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劳动关系仅仅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 而事实劳动关系完全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 2、误区2:续签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说,企业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不合规的。 如果因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导致小莫离厂,他可以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 3、误区3: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有些员工,也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当时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后面再补签合同。这样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没有溯及力的。 4、误区4:续签劳动合同可规定“试用期” 续签合同,其实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误区5: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说不续签劳动合同,是不合规的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