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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xyhr302
--  发布时间:2020-8-24 9:21:35
--  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案件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简介

A单位系于199610月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于20076 月从A单位正常退休,A单位自201212月起开始欠缴医疗保险费。王某多次找到A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解决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以保障其病有所医。20145月至20163月期间,原告因病多次就诊产生医疗费合计4813.17元。另查明,王某201212月至20146月期间的缴费基数为每月1803.6元,医保划账金额为81.06;20147月至 20156月期间的缴费基数为2418.6元,医保划账金额为108.84 ;20157月至20165月期间的缴费基数为2657.16元,医保划账金额为 119.57元。现王某起诉要求A单位赔偿因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的损失 4813.17元。

裁判观点

A单位因经营状况不良发生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并直接导致王某不能正常使用医保卡,故A单位欠缴医保费用的行为应视为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行为,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畴。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A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是导致王某医保卡不能使用 的直接原因,故王某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应由A单位承担。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来看,20145月至20163月期间,王某个人医疗帐户应划入2544.53元。该笔本可用于支付王某门诊医疗费的款项因A单位欠缴医保费用而未能正常使用,造成王某自行承担了上述期间的全部门诊医疗费,客观上造成其损失,故A 单位应向王某赔偿医疗费损失2544.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