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政策法规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4) ----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4&id=198) |
-- 作者:zjxw -- 发布时间:2008-11-19 9:18:16 --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十条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
-- 作者:zjxw -- 发布时间:2008-11-19 9:19:55 --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