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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bcjh021
--  发布时间:2008-7-10 10:21:46
--  [推荐]流动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流动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自失业之日起180日内。

流动人员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流动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本人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已填妥有关项目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一)暂住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暂住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