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政策法规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4) ---- 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4&id=38998) |
-- 作者:wxyhr302 -- 发布时间:2020-7-23 14:55:39 -- 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 某企业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总经理办公室内,秘书正在汇报工作:“这次的事故一共造成一死三伤,目前……”老板打断了他,说:“我都知道了,这次事故对我们可是血的教训啊!以后一定要注意安全生产!对了,抚恤家属的事情你都安排了吗?”
秘书拿了一份材料递给了老板:“我正要向您汇报,我已经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认定通过后,近亲属就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老板看了看材料:“这个都有多少?”
秘书:“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 6个月的职工的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给供养亲属的。”老板说:“好,你一定要协助把这件事办好,不能让家属再伤心。”
解说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场景二: 在工亡职工老刘家,堂屋的正桌台上摆放着老刘的遗像。一辆车缓缓停在门口,公司陈总和秘书前来探望,俩人手里拎着一些慰问品。
屋内,陈总、秘书、老刘的母亲三人坐着说着话,老刘的母亲抱着儿子的遗像,眼泪往下落。陈总和秘书也很难过,安慰了老人家一番,留下一些慰问金后与她告别。回程路上,陈总坐在车里,依然心情沉重,问:“唉,老刘这一走啊,留下老母亲,这以后还是个问题了!他的工伤认定结果下来了吗?”
秘书扭头回答:“下来了,是工伤。”陈总:“嗯,你明天记得去社会保险局一趟,咨询一下,死亡职工的家属都有哪些待遇?”秘书:“嗯,好的。”
在社会保险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的秘书说:“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秘书:“哦,那供养亲属都包括哪些人呢?我们单位的刘大江家里还有一位老母亲,今年都65岁了,她算不算?”
工作人员:“只要工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都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内。”
解说 供养亲属是指需要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亲属是较直系亲属范围更大的概念,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些亲属中谁有资格享受抚恤金,通过是否系无劳动能力,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抚养来确定。
根据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当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