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hr668.com/bbs/index.asp) -- 社会保险 (http://hr668.com/bbs/list.asp?boardid=8) ---- 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http://hr668.com/bbs/dispbbs.asp?boardid=8&id=8379) |
-- 作者:lhjhr0227 -- 发布时间:2012-6-11 14:04:12 -- 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2011年7月1日,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新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责任,新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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