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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btxr020
--  发布时间:2008-7-14 8:37:22
--  人才租赁的历史

 人才租赁的历史

 

  “第一家人才租赁公司于1972年首创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其特点是:面向整个社会,实行全开放管理,在人才流动和使用上,打破了地区、行业与单位的界限,人才供需由市场调节雇佣双方通过“双选”竞争、合同制约人才。租赁公司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化企业。
  租赁公司向企业出租各种级别、各种类型的专业人才。租赁方式为两种:一种是以出租人才的才能价值为依据。用人企业除向人才公司交纳与人才劳动力相当的薪金总和外,还要缴纳占薪金总和10-15%的人才租金由租赁公司扣除人才社会保险基金后的薪金总和发放薪金。另一种是以出租人实际承担的劳务价值—即工作任务、期望目标的坐标,或完成的实绩、成果价值的大小,决定企业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赁费的多少,由公司按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薪金发放。

  租赁公司出租的人才全是公司的长期雇员,他们即使在待雇期间,可得到公司的保健、医疗、补助薪金等福利待遇,同时,公司还对出租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