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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rock
--  发布时间:2008-7-28 8:26:41
--  无许可证不得从事劳务派遣
本报讯(记者方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通告,定于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年审工作,年审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2月20日。据了解,2005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此外,凡是2004年7月1日前已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并继续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换领《许可证》。

  今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名单,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投保社会保险。

  据了解,劳务派遣关系是指派遣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劳务人员派遣服务费用;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新型用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