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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不享受年终奖吗
年终奖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但当双方对于存在年终奖有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提前离职,对于已付出劳动的月份,用人单位亦应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
周小七是扬州某酒店员工。
2013年11月22日,公司以其严重违ji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周小七要求公司发放2013年度的年终奖金。
公司认为,年终奖金并无明确标准,每个人的标准不一样,如周小七未被辞退,年终奖是有的,具体多少需根据门店的效率来确定。且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了当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的,则无年终奖,故不同意支付周小七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员工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具体按单位的分配办法执行。该规定证明绩效工资(奖金)是员工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对此并有具体的分配办法,且公司事实上也对员工发放了2013年年终奖金。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年终奖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但当双方对于存在年终奖有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提前离职,对于已付出劳动的月份,用人单位亦应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
公司认为由于《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全年工作不满3个月的,或当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未参加年终考核的,则无年终奖”,所以,公司无发放当年年终奖的义务。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不仅需要审查合法性,还需审查合理性问题。
公司《员工手册》中第九章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故不能作为本案处理年终奖争议的定案依据。再结合《员工手册》中对于绩效工资(奖金)有规定,且公司已发放2013年年终奖的事实,原审判决公司给付周小七按比例折算后的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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