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拿出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在职人员分为35岁以下、35岁至45岁、45岁以上三档;退休人员分为70岁以下和70岁以上两档。具体的划入比例为: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 %划入;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
参保人员年龄
个人账户的实际划入比例:
35周岁以下
0.8%+2%
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
1%+2%
45周岁(含)以上
2%+2%
从2006年4月起,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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