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医保定点最新消息: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促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加快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格局。
促进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摘要)
进一步放宽准入
●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
拓宽投融资渠道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
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优化发展环境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
●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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