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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以案说法︱快递员送货时车祸受伤负主责,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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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快递员送货时车祸受伤负主责,算工伤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16-11-28 8:57:55

 
案例
“双十一”结束了。“剁手党”们开启了焦急等包裹的模式,而快递员却开始了狂奔在送货的路上。然而,“狂奔”有风险,出门需谨慎,一不小心就可能惹上事端。
这不,在东莞打工的快递员小华,就遇上了大麻烦。11月12日,他骑车在送快递的路上,由于车速太快,闯了红灯,还吻上了前面一部大奔,不仅自己受伤(左手骨折),还导致大奔的后视镜损坏。交警到场勘察现场后,认定小华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现在,他自己掏钱将大奔的后视镜修补好,之后向公司申报工伤,可是却被告知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不能认定工伤。
小华问:公司这个说法正确吗?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根据快递员职务的工作特点,小华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大部分时间都在道路上送快递,因此交通道路应该视为他的工作场所,其因为在运送快递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属于在履行职务工作中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无论工伤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因此,不论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小华的受伤应属于工伤。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不是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吗?只能告诉你,小华受伤时非系因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工作中。
知识点
快递员不可不知的2个维权“包裹”
一、商业意外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有的快递公司为了规避交通事故风险,只为职工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一旦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就以已经购买意外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参加商业意外险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能作为一种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充形式,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除了医疗费外,还包括伙食补助费、康复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保障功能远强于商业保险。
二、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如今快递员是每送达一件快件,公司才支付若干报酬,没有保底工资,尤其是在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很多快递公司认为快递员和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雇佣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
自备交通工具的快递员也要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物品,表明快递员是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物品送达,这一般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至于报酬是计件还是计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所以,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快递员应注意——
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在入职时都要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法律手段确定劳动关系,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因没有证据而“有理说不清”,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如果与快递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出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在索要工伤赔偿时,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果遭遇工伤,快递员可以先尝试寻求仲裁机构解决,因为仲裁耗费的时间相对较少,程序也简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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