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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以案说法丨真实案例:都是“收入证明”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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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真实案例:都是“收入证明”惹的祸  发帖心情 Post By:2017-5-19 13:29:03

   据中国江苏网报道,办理信用卡、贷款买房买车……如今,需要个人收入证明的地方越来越多。作为衡量个人经济能力的重要标志,一纸收入证明在信用卡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保障房申请等诸多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现实中,很多单位认为为员工开一张收入证明是“小事一桩”,有时甚至会按员工要求随意开。然而这个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却会给单位引来了不小的麻烦。
案例①
    两年前,打工者小杨与上海一家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小杨称,他从2005年6月就进入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自入职至今,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为此,小杨无奈向公司提出辞职。
    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计42000元;2、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并补交社会保险。
   小杨提供的证据有,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单位员工杨某,男,身份证号码42112419*******,自2005年至今任本单位工程部经理,每月固定工资为(大写)陆千元整,我单位愿意承担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
在仲裁时,小杨主张自己每月工资6000元,有买房时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为证据。
但公司对这份“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却表示否认,公司向仲裁委庭提供了小杨自入职以来的所有工资表,上面有小杨签名。公司称,小杨的工资不是6000元,而是有1800、2100、2500、5000元不等,有明显的变动过程。
    仲裁委首先发问公司,“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是否同单位公章一致,公司确认一致,但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仲裁委再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小杨在“收入证明”上私盖公章或偷盗公章后使用,公司表明暂且没有,但已经提供工资表表明收入证明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章不可能为公司所加盖。
    劳动仲裁委员认为:虽然公司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驳“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无法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仲裁委据此确认小杨的工资为6000元每月,以及根据证明上的落款日期确认小杨2012年3月份尚为公司工作,依法裁决公司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12000元整。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裁决。因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又不肯对收入证明上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裁定驳回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例②
     小张原是安徽某城市一家医院的职工。2007年3月,小张准备买房,要求单位为其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小张三个月的平均收入是每月基本工资600元、奖金1600元、补贴600元,合计2800元。小张凭此证明顺利地贷到了款。而实际上,小张的工资远远达不到这一标准。
    但谁也没有想到,小张还会利用这张收入证明大做文章。因为种种原因,小张离开了该医院。2009年8月,小张向法院起诉称,单位实际支付其工资每月只有600元,还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法院判决单位按每月2800元补齐工资,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9600元。
小张的行为着实令医院大吃一惊。关于医院给小张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用途,双方存有争议。小张主张该证明是其工资收入的凭证。医院主张,该证明是小张向银行贷款,需要工作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其用途是仅供小张办理贷款手续使用。医院给其出具的收入证明不是其本人工资凭证。医院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张基本工资为每月712元。医院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没有拖欠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为每月712元;工资卡反映也是712元;2007年3月医院出具的收入证明也只是证明了小张最近三个月的平均收入是2800元,小张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工资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说法
律师:如何举证是成败的关键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证据方面的因素,同一种情况可能还会导致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个也属于正常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举证方面的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情况基本一致,但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后果,主要是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在劳动者提供“收入证明”和用人单位提供其他证据材料用于反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判断。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证据材料作出认定事实的判断。
第一个案例中,劳动者小杨提供了“收入证明”,单位则提供了工资签发单。除此之外,双方没其他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仲裁庭还是法院,都倾向选择“收入证明”,这是合理的。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小张仅向法庭提供一份收入证明,而医院提供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另外,医院还提供了小张的工资卡,工资卡中的月收入与合同中的月收入相吻合。相比之下,小张提供的证据效力没有医院提供的高。最终,法院采信了医院的证据。
法官:要看收入证明是何用途。
   钟楼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明告诉记者:在审判中,也遇到多起过类似的案子。一般情况下,法官会问当事人两个问题,首先,这个收入证明是何用途?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因单纯的来自关系来给劳动者开具收入证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无需开具收入证明。王法官表示,凭经验,这种收入证明多数用于购房、购车即道赔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其次,法官会看当事人提供的收入证明是不是复印件。“如果是复印件,可能不是其真实的收入水平,因为,大多情况下,收入证明的原件会用于具体如购买申请贷款等具体的用途中去。”
    结合具体审判实践,王法官认为,要证明劳动者具体收入多少,不能仅靠收入证明,而是要结合如工资卡、考勤表、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个人纳税记录等情况综合考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如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仅有工资支付记录,如第一个案例中那家单位,一旦出现此类纠纷,用人单位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王法官认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开具收入证明可能会因为劳动者的某些特殊需要,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证明不能乱开,一定要结合劳动者收入实际情况开具。虚开、乱开收入证明的做法不仅属于不诚信之举,还会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来源:中国江苏网)
司法判例
公司帮忙开收入证明
法院认不认劳动关系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5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林怡与海格斯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林怡主张与海格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林怡举示的相关合同复印件显示,何其伟曾经以海格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法人代表名义签名,但同时又以美国顶级国际公司签约代表人身份签名,何其伟自述其与海格斯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林怡书写请假条的落款处载明“林怡顶级公司”,且其在二审中陈述林怡一直负责协助何其伟工作,林怡的工资是由何其伟支付,林怡不认识海格斯公司员工,没有在海格斯公司报销费用。因林怡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何其伟与海格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林怡为海格斯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其规章制度管理,海格斯公司向林怡支付劳动报酬等事实,故本院不能认定林怡与海格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个人收入证明》,本院采信海格斯公司的陈述是为林怡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之用,因其内容与林怡同海格斯公司之间的实际关系不一致,本院对《个人收入证明》不予采信。
原判认定林怡与海格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尚未解除错误,应予纠正,但判决驳回林怡关于海格斯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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