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外遭受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具体而言:
第一,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5、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非固定居所与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劳动者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劳动者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规定,劳动者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而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