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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本藏系某学校厨师,居住在学校提供的宿舍。
2015年12月16日20时许,武本藏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学校男生公寓大门对面台阶处时,不慎摔倒,伤及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2016年1月13日,学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申报材料。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认为武本藏此次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上,由于武本藏系在下班途中摔倒致死,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社局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际上呢,上下班途中的伤害要认定为工伤,需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走路摔伤不算;2、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本人需在事故中无责任,或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那么,不能认定工伤,是不是就白死了,一分钱补偿都没有?
当然不是。这种情况属“非因工死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就是说,社保部门会支付两项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至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通常每个省、直辖市都有本地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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