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下班时间,职工许某就去超市购物,不料被汽车撞伤,该事故是否属工伤?近日,法院审结这起用人单位状告人社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诉讼,依法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许某在合肥市蜀山区某包装公司上班,其下班时间为晚8点。2016年7月29日晚7点20分左右,干完活的许某和工友提前下班,准备一起到超市买点东西。当许某骑着摩托车载着工友即将到超市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导致许某和工友双双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包装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许某为工伤。由于包装公司未为许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包装公司要承担许某的相关工伤赔偿。2017年4月,包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对许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经包装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人社局认定许某因工受伤,并无不当。许某擅自提前下班虽然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其性质仍属于下班。许某驾驶摩托车行驶的路线,尽管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在合理范围内,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包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全国300多个城市: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社保咨询及办理联系方式: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先生
手机/微信:13585964157
QQ:2643788936
热线:021-36352611-801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第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