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工人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我们单位是不是就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了?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社保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作为雇佣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但应注意的是,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非全日制用工在用工时间上,报酬的结算上均有限制。用工也存在着相对的不稳定性。再加上社保入税以后的大数据行业比对,如果为了规避缴纳社保费而人为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筹划,将存在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