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我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元,并填写了《入职申请登记表》。入职后,经常请假看病。
2020年10月11日,我收到该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我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请问律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常请假,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您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因您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对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在试用期内的出勤表现和频繁的诊疗情况,反映出其不具备能够适应公司安排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身体条件,不能满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能够提供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该公司因而在试用期满后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因您在试用期内频繁请假看病,不具备能够适应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身体条件,被证明不符合该公司录用条件的,该公司可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身体健康状况及出勤率系是判断劳动者能否完成劳动义务的基本条件之一,劳动者经常病假缺勤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用人单位将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出勤率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查内容与要件亦属于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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