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6年9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工种为驾驶员。该公司的《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负事故全部责任,罚款总损失的5%;负主责,罚款总损失的3%;负同责,罚款总损失的2.5%;负次责,罚款总损失的1%;对驾驶员罚款最多不超过3000元。李某先后发生四次交通事故,公司总共对其罚款3000元。
2018年7月16日,公司以李某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和退还罚款。
律师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且实施主体仅限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条款之外,再无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的法定情形。可见,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
除了罚款,诸如上班迟到扣工资、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扣工资、女职工孕期产检扣工资等情形写入公司规章制度,也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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