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被停保解约 公司应承担责任
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某公司通知员工全员在家办公至3月1日。后公司发布《待岗通知》,称采取长期线上办公模式,对部分岗位进行待岗安排,直到通知返工为止。随后,该公司通知员工冉某某,称给她两个月的缓冲时间找工作,并在冉某某告知对方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仍拒绝为她继续缴纳社保,最终单方终止与冉某某的劳动关系。冉某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仲裁委超期未审结,冉某某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通知冉某某给予两个月的缓冲时间找工作,不能体现劳企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且公司需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承担举证责任。
因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而解除合同,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支持冉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欠付工资的请求,对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请求未予支持。
冉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该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明知冉某某已经怀孕且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停缴社保并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赔偿损失,遂依法改判支持冉某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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