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大伯今年已年逾七旬,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在一家汽车4S店从事仓库保管和卫生工作,该4S店
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月固定地向其支付“工资”6000元(有转账附注)。
2019年9月,章大伯因交通事故受伤后,4S店停止支付相应的工资。现章大伯向法院起诉,请求事故责任方及
相应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
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章大伯已年逾七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有权主
张误工费损失的赔偿。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章大伯虽然已年逾七十,但其一直在做工,也有相对固定的收入,现其也已经提供证
据证明在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后因误工减少收入的事实,故按其受伤前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认定其5个月
的误工费损失30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适用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
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因误工的收入。因浙江省统计局2021年度不再公布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之统计数据,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参照其公布的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来确定受害人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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