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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辩称没营业 为何还要赔偿员工?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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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称没营业 为何还要赔偿员工?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5-31 10:22:18

2019年12月1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亲自面试,严娟与丈夫张某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安排她担任炒锅技师,口头约定月工资4000元,但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保保险。

严娟说,在职期间,公司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她和丈夫支付工资。2020年5月29日,店长刘某以她不服从工作安排且顶撞自己为由要求她立即离职。为此,她提交录音资料和文字整理稿予以证明。

本案经仲裁裁决支持了严娟的多项请求,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因双方均称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29日解除,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与严娟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向严娟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公司虽主张严娟系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未就此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严娟主张店长刘某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录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该证据显示,刘某虽提出辞退严娟但未就辞退依据举证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向严娟赔偿金4000元、二倍工资差额19632元。

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主张严娟在试用期内消极怠工并主动离职,严娟对此不予认可。综合现有证据,因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原审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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