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肖某的工作岗位是单位仓库保管员,工作期限为三年。一年后,单位以食堂缺人为由,在未与肖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调整肖某到食堂工作。肖某表示拒绝。用人单位认为,调整工作岗位是单位行使管理的正当行为,于是以肖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其工资
肖某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位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有权拒绝。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对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自主权,对劳动者调岗,但调岗必须符合合理性,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必要性、正当性和恰当性三个方面。必要性要求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确实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正当性要求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正当,不得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恰当性要求用人单位调岗不得对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并且调整后的劳动待遇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如果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违反了上述情形,其行为都不具备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