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在爬山时不慎摔断右腿。根据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公司虽然同意给予其3个月的病假,但明确表示:因曹女士在病假期间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效益,所以,按照按劳付酬原则,不再向曹女士支付工资。
公司应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该规定表明,只要是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即使员工没有上班、没提供任何劳动且没有给单位带来任何效益,其也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向单位索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因此,本案中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曹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