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因汽车自燃被严重烧伤。此后,她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因其经过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她不得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却拒绝向她给付给予任何待遇。
公司应当给予李女士退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由此可以看出,李女士在其不能继续工作后可以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退职待遇。即李女士退职后,由公司按月向其发放相当于本人标准一定比例的生活费,且生活费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她还可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