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于2019年11月应聘至某通信公司工作。当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马某一直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从事通讯基站维护工作。2020年1月23日,该公司安排员工春节放假。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3日春节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安排员工复工。2020年3月中旬,该公司通知复工,马某到单位后,人事经理提出再次约定试用期,马某当即拒绝,后公司以马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将其辞退。马某因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马某在试用期内各项工作进展缓慢,其业务能力与公司要求相距甚远,公司早就计划将其辞退,但考虑到春节临近,公司一直没有通知马某解除劳动合同。春节假期结束后,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未能复工,公司有权在复工复产后,要求马某补齐之前未提供劳动的试用期期限。
而马某则表示,该公司在复工后另行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均有所延长,公司欲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另行约定试用期期限,实属违法。
仲裁委支持了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
本案中,该公司在复工后另行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试用期的期限均有所延长,相当于重新约定试用期,其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本案中,该通信公司先是通知马某另行约定试用期事宜,遭到拒绝后,立即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很明显,该公司并未说明马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