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社保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郭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郭某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内容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物流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不向公司方主张任何权利。
2019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认定郭某无责任。
事后,郭某向物流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认为郭某入职时自愿作出承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一切后果由郭某自己承担,因此公司才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后果。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的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的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符费用”。
因此,公司不能免除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