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因生育二孩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公司批准同意。在产假休到第96天时,徐某又依据当地有关延长生育假的规定向公司申请6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不同意,要求徐某按时返岗。
徐某认为自己有权享受延长生育假,因此未返岗。半个月后,公司以徐某旷工多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因此,国家规定的产假与地方规定的延长生育假都是劳动者依法可享受的生育福利。
本案中,徐某生育二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享有延长生育假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批准。公司不批准徐某产假并解除徐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徐某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