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某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至2023年10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因个人情况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及解除合同手续……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将因履行职务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成果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备份)返还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30日内,除非事先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将上述资料物品带出办公场所。
2022年3月16日晚上,小李因个人原因在微信上向主管提出辞职。次日上班后,主管对小李极力挽留,但小李坚持要走。主管无奈,让小李办完所有工作交接后再去人事处办理书面手续。当天下午,小李通过微信自行向主管发送了一个“客户资料”打包文件,不等主管反馈立即去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人事处以小李未提前30日申请、工作交接未完成为由不同意办理,小李遂将一封辞职信留在办公桌上自行离开。
后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因突然辞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损失共计6300元。
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小李在离职前后与客户沟通时存在回复不及时,甚至不回复的现象;客户投诉反映后,公司临时让外贸部主管接手并支付了额外的报酬,同时紧急在各大招聘平台付款发布招聘广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公司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