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客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职苏州某机械公司,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欧阳客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并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将欧阳客调整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上,欧阳客无正当理由应该服从;如果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欧阳客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2018年11月1日前,欧阳客在公司担任物料管理课代经理职务,从事物料课管理工作。
2018年11月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总经理通过邮件向全体员工通知物料管理课与售后服务部管理部门合并,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向欧阳客发送工作岗位的《沟通函》,
12月28日,公司向欧阳客发送《调岗通知书》,
欧阳客收到通知后,不同意公司的岗位调整安排,也未去生产管理部门报到。
2019年1月4日,公司向欧阳客发送《处分通知书》,因欧阳客拒绝继续从事原物料管理范畴内的相关工作(担当岗位:物料管理),未到生产管理部门报到,已违反《员工手册》的乙类违规行为: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或上级指挥、监督(抵制违规、违法指挥者除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019年1月8日,公司再次向欧阳客发出《处分通知书》
2019年1月10日,公司最后一次向欧阳客发送《处分通知书》,明确因欧阳客拒绝接受该项工作安排,已于2019年1月4日、1月8日两次批评教育,并进行处分,但仍然拒绝。故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构成严重违纪,给予员工欧阳客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公司已就上述解除事宜告知工会。
二审法院认为,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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