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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试用期1年合法! 两审都认定《劳动合同法》不适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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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1年合法! 两审都认定《劳动合同法》不适用本案!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10-20 9:20:17

2020年8月16日,唐波虎至秋香中学工作,担任高中语文教师一职。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试用期期限为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试用期内工资为5500元/月。唐波虎在入职秋香中学前未从事过教师工作。 2021年1月28日,唐波虎向秋香中学递交了离职申请,于2021年2月18日办理了退工手续。 唐波虎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秋香中学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7193.10元、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8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十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有一年的试用期”。本案秋香中学属全日制民办普通中学,唐波虎在秋香中学处任职教师工作,且属初次任教,秋香中学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给予唐波虎1年试用期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对唐波虎主张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秋香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唐波虎2021年2月工资1655.17元、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第一学期奖金30000元。 二审法院作出(2022)苏XX民终2770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有一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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