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到期20天后公司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2016年8月,员工A入职一二三公司,双方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至2017年11月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办理终止手续,员工A仍继续在公司工作,但未续签书面合同。
2017年11月21日,公司以员工A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作表现及实际情况,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员工A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府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仲裁审理查明,支持了员工A的申请请求。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A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11月1日到期,但公司并未终止员工A的工作,而是继续留用员工A,故公司与员工A之间自2017年11月2日起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及时与员工A协商劳动合同期限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不仅未与员工A协商,而且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即于同年11月21日,以员工A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的大经济损的失和工作表现及实际情况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员工A的劳动关系,且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员工A确有造成公司重的大经济损的失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员工A诉请由用人单位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员工A支府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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