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栏
欢迎您:游客!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风格
恢复默认设置
|
展区
文件集浏览
图片集浏览
Flash浏览
音乐集浏览
电影集浏览
|
搜索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
企业文化
→
企业文化
→ 公司搬迁,员工坚决不去新地点上班,高院:算旷工!
新的主题
投票帖
交易帖
小字报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共有
24207
人关注过本帖
树形
打印
主题:公司搬迁,员工坚决不去新地点上班,高院:算旷工!
wmxhr0219
小
大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小飞侠
帖子:
1750
积分:17601
威望:0
精华:0
注册:
2017-3-23 9:56:56
公司搬迁,员工坚决不去新地点上班,高院:算旷工!
Post By:2022-12-26 10:25:54
2017年6月2日,公司向王蓉蓉发出通知:公司搬迁,公司办公地点搬迁后,您在公司的原有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均不发生任何变化。 王蓉蓉不同意去新地点上班,6月5日起未出勤。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累计旷工16小时(含)以上者,属于严重伟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7年6月22日,公司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指定王蓉蓉于2017年6月23日前,到公司新迁办公地点上班,否则按旷工予以辞退处理。王蓉蓉收到通知后,仍未去新办公地点上班。 2017年6月27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王蓉蓉旷工严重伟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王蓉蓉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 二审判决:搬迁新址后虽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高院采定:在北京市城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王蓉蓉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发律规定。 银川社保人事劳务派遣代理服务流程:1、咨询确定方案,2、签订代理劳务派遣协议,3、操作业务。
支持
(
0
)
中立
(
0
)
反对
(
0
)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RSS2.0
Xhtml无图版
Xslt无图版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
.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页面执行时间 0.01465 秒, 3 次数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