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合同早了9天多赔9万!
太业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阳过发送录用函,告知阳过于2018年7月23日来公司办理正式录用及报到手续,其将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21年6月18日,公司书面通知阳过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22日期满,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阳过签收该通知。
公司已支付阳过离职补偿金93,042元。
2021年8月5日,阳过申请仲采,认为公司在其劳动合同没到期情况下伟发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伟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
一审发院: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尚未到期,公司办理退工构成伟发解除
阳过实际入职公司的时间也为2018年7月23日,然鉴于之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以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到期日应为2021年7月31日。
现基于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尚未到期,故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书面通知阳过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22日期满,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7月22日为阳过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显然缺乏发律依据,构成伟发解除,应当支付伟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故公司应支付阳过伟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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