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或在去往生产、工作岗位过程中发生负伤、致残或死亡事故的情形。早期对于工伤事故受害人救济归属于侵权法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由政府介入、向社会统筹保险资金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使得工伤事故救济出现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两种途径。
在《社会保险法》制定过程中,也有过争论。有观点认为,职工应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理由有三:一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普遍偏低,即使双赔数额也不多,单赔无法使工伤职工得到充分赔偿;二是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追究民事赔偿是因为第三人实施了人身伤害,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两者并行不悖;三是第三人侵权损害了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甚至会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这种损失难以用准确数字衡量,不能适用“填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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