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于2003年入职罗姆电子公司。
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公司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内容,经公司与区人社局和区总工会确认,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基础上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王小石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防疫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将公司的行为进行披露。
2020年7月3日,公司对王小石进行记过处分。
王小石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记过处理并向他道歉、且不得将记过处理记录在个人档案。
2020年7月10日,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该委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单位处分系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处罚措施,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单位处分系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处罚措施,只要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及经济扣罚不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二审法院:记过处理决定并不涉及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只是公司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案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是撤销公司对其作出的记过处理决定以及不将处理决定记入档案,该处理决定并不涉及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只是公司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王小石请求撤销处分及不得将处理决定记录到个人档案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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