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某个时间节点前休完,如果员工逾期未申请休假,则视为员工放弃,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一、员工满足了资格条件即可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条件是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二、单位有安排的义务,员工无申请的义务
在员工符合年休假享受资格的情况下,员工休年休假,需要员工主动向单位提出申请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可见,在休假安排上,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义务,员工并无申请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休假需员工主动申请,在员工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员工休假的义务。
所以,不管是基于法条的理解还是司法实践,用人单位规定员工逾期不休年休假视为放弃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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