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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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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3 9:56:56
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属违法解除
Post By:2023-1-11 9:52:11
张某系爱奇艺公司员工,于2011年11月23日入职。张某在公司担任web前端高级工程师,月工资27,000元。 后爱奇艺公司技术总监与人事经理分别与张某进行了谈话,谈及了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等事宜。 2021年12月20日,公司人事经理通过微信告知张某:“你提出的协商解除的补偿方案没办法沟通下来,之前我们聊的那个方案你能签吗?或者是之前问过你的降薪方案(降至税前1万月薪)”,张某回复称:“降薪方案不会考虑,我还是坚持我提出的补偿方案。” 公司将依法向您支付共计人民币353,147元,该金额包括公司依法向您支付的所有款项和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前述金额为税前金额等。 2022年3月10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98,147元。 公司理由: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故解除 法院万字长文论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更没有证明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了善意的协商,属违法解除 张某在该解除通知书签收回执写上“公司强制与我解除无固定期合同,属于非法解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所称的“客观情况”还必须是“重大的”,而非“一般的”。实践中需要特别防止用人单位任意找一个无关紧要的理由或者是编造一个理由解雇解某劳动者,然后对外宣称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适用,一定是在支持用人单位经营权和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因此,企业需要证明其裁撤某个部门时具有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中的“协商变更”四个字,从字面看,它当然不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定要有达成协议的结果,而是重在努力达成协议的过程。 我们在解释“协商变更”时应该对劳动者有所倾斜,要求用人单位更全面地说明情况、更耐心地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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