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
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01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假如工伤职工因为缴纳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收入减少。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02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03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
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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