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天是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自2017年8月1日起被派往本市杨树浦路星外滩十号楼担任物业副主管。
2020年4月10日,公司书面通知王一天,告知:星外滩十号楼业主要求撤销物业主管编制,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多次协商均未
达成协议,现通知自2020年4月13日起将王一天调至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项目(地址为本市公平路),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并
要求王一天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报到,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王一天不接受公司安排,经催告仍未至新岗位报到。
4月17日,公司书面通知王一天,因王一天累计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与王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王一天采用消极怠工的方式未至新岗位报到,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二审判决:经催告拒不到岗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员工手册》规定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本案中,因业主撤销相关岗位,公司根据工作需要
变更王一天的工作地点有据可循,并无不当。
其次,公司调整王一天工作地点,新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较近,工作岗位及薪资标准不变,王一天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并未因此而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此次工作调整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后,《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对变更内容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解决争议前,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王一天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