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博,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
1969年12月,慕容博应征入伍。慕容博个人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为《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年月
1954年4月29日。
慕容博《入团申请书》、《退伍军人证明书》、《安置落户介绍信》、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簿》及
相关考核评审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记载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慕容博应征入伍前的户籍档案材料及出生证材料均未查寻到。
2014年4月22日,慕容博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慕容博不服,认为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中级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退休年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
权。
慕容博的第一代身份证记载年龄虽为1955年4月29日,但该身份证签发日期为1987年10月,而慕容博的档案形成于1969年12月。参照原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
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高级法院:一审判得没错,人社厅认定的退休年龄没问题
最高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
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慕容博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
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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