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北京某幼儿园的助理教师。
在职期间,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其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
2015年5月26日,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23192.8元。
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 理由为:孙某参加的培训并非幼儿园的要求,幼儿园更未强制孙某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孙某自愿参加的。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主张孙某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幼儿园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此培训,且幼儿园未提交孙某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证据,故法院采信孙某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所提供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孙某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幼儿园虽主张系孙某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故对于幼儿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幼儿园虽主张系孙某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两审法院采信孙某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并无不妥。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需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所以,本案重点在:是员工自行参加的培训还是公司安排的培训。经过法院的审理,确定是公司安排的培训,法院判决支付加班费完全没问题。
自愿加班是否应该发加班工资?
员工自愿加班,如果公司对此规定了加班费用和加班时间的,则应该发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未规定会有加班费,员工自愿加班的,没有加班费。但如果是节假日加班的,应该发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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