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变更
“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变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我们可以知道,在“协商变更”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法定变更
除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定变更”的情形:
三种可以变更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知道,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特殊情况——“口头变更”
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我们可以知道:“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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