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2020年5月29日,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体内容为“王某女士:鉴于您2019年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及2020年1季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解聘处理。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29日起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关于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违法。
即便王某存在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情况,该情形亦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该解除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可未对王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故即便王某不胜任工作且其公司在解除时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亦无法认定其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
综上,公司的解除行为实属违法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