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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合同, 法院为何判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Post By:2023-3-16 13:22:52
员工明确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单位担责
张某于2021年7月2日入职甲公司。2021年8月1日,甲公司通知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拒绝。张某主张拒绝的原因为:合同载明的工资数额与双方之前约定的不符。
随后,甲公司既未再要求张某签订合同,也未辞退张某。张某在甲公司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当日,张某与甲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
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对张某的请求予以支持。甲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甲公司败诉,支持张某诉求。
(一)除非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了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否则就不能免除其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二)本案,甲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充分履行了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本案,张某主张其拒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因合同载明的工资数额与双方之前约定的不一致,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系恶意。同时,在张某拒签劳动合同后,甲公司未进行进一步催告或者拒绝用工。
单位必须全面地履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当员工有合理理由拒签时,单位应当及时与员工协商沟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尽早签订合同;当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时,单位有权辞退员工,在此时,单位才免除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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