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 社保资讯:试用期有上限吗?


  共有11919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社保资讯:试用期有上限吗?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jhr2012
  1楼 个性首页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蜘蛛侠 帖子:1189 积分:12466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6-9-19 9:04:48
社保资讯:试用期有上限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23-7-4 10:05:43

    社保资讯:试用期有上限吗?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设定了上限标准: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对试用期的约定次数也进行了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适用于新进单位的劳动者,对于续签合同的老员工,单位在前一份合同的履行期间对其业务能力及工作



代交淄博社保机构,代理青岛公司社保,挂交济南员工社保中介

解决公司用工劳动纠纷、代理工伤事故待遇报销、女性生育待遇处理、养老待遇办理等等。办理社保扣费、五险一金业务,签员工合同,劳务派遣用工

欢迎大家来电咨询:骏伯黄生 183 1944 4741  广州骏伯人力集团公司(20年外包经验)济南、青岛 分公司

表现已有足够的了解,同意续签即表示互相之间的肯定和认可,因此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EndFragment-->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