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实际上,人社部早已发文明确这个行为是不合规的。
那如果员工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索要补偿金呢?
1、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交社保违法吗?
首先,先纠正打击一个误区,最低工资≠社保缴费。
举个例子:北京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但是北京2023年最低社保缴费下限为5869元。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所以,社保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确一点,即新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不是随意定的。
2、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离职能否索要补偿金?
深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浙江省的两个文件中,明确表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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