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劳动案例资讯:辞职一年后企业才批准,企业赔了15万
邓某于2002年2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17000元。2017年7月,邓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信,公司一直未予批准,邓某因此未离职,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2018年7月5日,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邓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快递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便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府经济补偿28万余元,被驳回。
邓某不服,诉至法垸。公司便长期拖欠其工资,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离职,公司应当依法支府经济补偿。
一审法垸认为,邓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一个月内批准其辞职,邓某继续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继续向其支府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公司确实拖欠邓某工资,邓某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府劳动报酬被迫离职,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垸均判决公司向邓某支府经济补偿15万余元。公司上诉至二审法垸,2019年11月,二审法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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