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热点资讯:公司能与员工约定包薪制吗?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蕞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府加班费,要求支府差额。
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府。周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府加班费差额17000元。
处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周某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依法支府周某加班费差额。
本案中,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蕞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府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府周某加班费差额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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