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能否视同劳动合同?
朱某入职深圳某物业公司,从事办公楼的电力维修工作。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在朱某入职递二天,让他填写了职工入职登记表。在工作期间,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向朱某发放工资。工作半年后,朱某以物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递二倍工资。
物业管理公司以朱某入职时填写了职工入职登记表为由,认为该职工的入职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主张不应支持朱某的要求。
仲 裁 结 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过走访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中仅有朱某的基本信息、入职须知、朱某签字等。仲裁院裁决认定,朱某签字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不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应支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递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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